“新基建”风口下业主与物业的充电桩之战

2023-5-23 10:43| 发布者: xinsouccg| 查看: 409| 评论: 0

摘要: 近年来,伴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在我国快速发展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提出及落地,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配套设施及动力来源,亦成为我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力发展领域。然而,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难”问题凸显出 ...
近年来,伴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在我国快速发展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提出及落地,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配套设施及动力来源,亦成为我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力发展领域。然而,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难”问题凸显出来。由于公共充电桩数量较少且使用便利性不足,新能源车主安装家用充电的需求越来越高,“充电难”已成为困扰众多新能源汽车车主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多数小区在建造之初设计的车位并未安装充电桩或者留有充电桩安装接口,对于业主的加装需求,物业公司又常常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纠纷案件。


案例1


李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想要在自己的车位安装充电桩,小区物业拒绝配合出具安装充电桩所需手续,李某遂将物业服务企业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新能源充电桩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作为为小区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理应配合李某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并为安装工作提供便利。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为李某就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既属于履行配合工作的内容范畴,也属于对小区业主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故法院支持了李某所提的诉讼请求。由于李某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业主,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于合理需求其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故法院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加装充电设施需要征得小区其他业主同意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应向李某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基建”风口下业主与物业的充电桩之战




案例2


业主张某为积极响应国家绿色出行的倡导,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了充电方便,张某想要在自家的私人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为此,经张某申请供电局上门现场探测后,口头答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并告知张某个人申请安装充电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车位使用证明、身份证明以及物业证明。然而,张某作为车辆、车位所有人,其他证明材料都齐全的情况下,却在出具物业证明环节上遇到了阻碍。小区的物业公司因怕担责,提出要求供电局出具揽责证明,承诺充电设施今后如发生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此要求明显不合理,张某向物业公司提出自己可以出具承诺书,保证后续使用安全。但经多次协商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仍然拒绝为其安装充电桩出具物业手续。张某不得已将物业告上了法庭。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这起充电桩安装的案件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对其拥有的车位进行合理使用,且在停车位上安装配套充电装置的目的是使用新能源汽车,符合有利于节约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应予以鼓励。即使存在电容容量及电缆负载问题,也应当由供电企业勘查判断的意见为准,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对安装充电装置安全性、可行性进行勘查,如不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为安装提供便利,而不是以质疑作为拒绝配合的理由依据,在程序上为小区业主设置障碍。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并盖章既属于协助配合工作范畴,也属于对小区管理服务义务的履行。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基建”风口下业主与物业的充电桩之战






案例3


小区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充电桩,遭物业公司拒绝,后业主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在公共车位安装私人充电桩的案件。因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安装私人充电桩属于改变共有用途,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郭某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该小区停车场系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且只有露天车位没有车库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郭某欲安装充电桩的车位为小区的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郭某欲安装充电桩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同意方可安装。现郭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单位或组织同意其在公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故对于郭某要求物业公司配合盖章确认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新基建”风口下业主与物业的充电桩之战



 律师法律解读 



经梳理,我们发现,围绕物业服务企业对充电桩的配合安装义务的案件,物业服务企业通常是从“并无相关合同约定、不符合安装条件、存在安全隐患、需经小区其他业主同意或由业主大会表决”等角度提出抗辩,法院则通常是在查明“案涉车辆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车主对拟安装充电桩所在停车位是否享有产权、案涉小区是否具备预留电容、安装充电桩是否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裁判,目前绝大多数案件是以车主胜诉而告终。


为此,将法院针对该类纠纷的核心裁判观点总结如下,以明晰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充电桩安装的配合义务边界:


安装充电桩并不违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如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主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即便物业服务合同并无关于配合安装充电桩的约定,因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等优点,而充电桩是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必要设施,故亦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也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以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业主有权在其专有车位上安装、使用充电桩。


除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外,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也明确指出,“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可见,物业服务企业仍具有配合安装充电桩的法定义务。


安装充电桩如仅涉及对所在小区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则属于正当诉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应以此拒绝履行配合义务,但如涉及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则应依法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表决同意。


除了上述的配合义务以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73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可知,国家亦在积极探索充电桩的创新商业运营模式、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桩的建设及运营。


 律师建议 


虽然安装充电桩通常是由车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但供电企业在安装充电桩之前通常都需要车主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相关的同意安装证明。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义务不仅限于1611号文规定的“提供相关图纸资料,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还包括其他必要的协助,包括配合车主向供电企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等。根据1611号文规定的居民区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流程,充电桩是否具备安装条件或是否具备安全隐患,应以供电企业或建设单位勘查后的意见为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应以此拒绝履行配合义务。


节能减排是汽车产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不断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已成为我国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不能仅仅因为怕麻烦、增加工作量等原因,就对业主充电桩的合法安装需求增加阻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于业主安装充电桩的需求,物业服务企业应交由用电管理部门进行勘察和把关,确保不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同时,还应保证业主的安装充电桩不会侵犯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充电桩安装后,也要加强对相关区域的用电安全的巡查检查,做好应尽的安全审查责任。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时,也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义务,做到及时发现,认真监督,尽快纠正,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大管家”,物业服务企业应不断提升物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不断精进业务能力,更多的站在业主角度考虑,维护业主利益,努力得到业主的认可和支持,才能共同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对于业主来说,如果想要在小区安装充电桩,需要与物业服务企业、供电公司的充分的协商沟通,了解清楚小区供电情况、车位情况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并且避免安装充电桩对小区其他业主带来不利影响。想要安装充电桩的业主还应充分配合供电公司的勘察,并安装使用合格的充电桩,确保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如果遇到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安装充电桩或者拒绝为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的情况,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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